上半年,浙江全省生产总值增长6.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截至7月27日,全省累计完成为市场主体减负1828亿元。近日,浙江省减负办、省经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减负降本,力争2023年为市场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
《实施方案》明确了以下18条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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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惠企助企政策举措,持续推动国家、省级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接续政策落地
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行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延续实施减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延续执行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减免新能源汽车车购税、车船税,不征电动汽车消费税。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执行期限:长期。
继续不征电动汽车消费税,执行期限:长期。
继续按现行规定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继续实施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执行期限: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加强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引导煤、电价格在合理区间内市场化联动,加大对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监督检查力度。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增强煤电及风光机组并网发电能力,加强售电市场监管,强化第三周期输配电价执行,推动实现2023年企业电价低于2022年目标。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电价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电力用户,不分摊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不参与成本补偿费用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
对低压中小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长期。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推进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持续深化管道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鼓励上下游直接交易,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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