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2012年施行的条例,内容更加全面。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对于公众场所、高层民用建筑,以及电动自行车等火灾预防要求。在人员密集场所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储或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建筑物地下空间内使用或存储液化石油气。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并与周边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禁止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对其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确定双方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地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被处500元以上罚款
对于一系列违规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建筑物地下空间内使用或者存储液化石油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给予优待
对于消防队员的福利待遇,征集意见稿中有了更为详细的提法。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合理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确保工资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志愿消防队员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补贴。(合报全媒体记者 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