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租金)”增加净额(依账面余额)+“预收帐款”增加净额+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财务费用”中的“票据贴现”-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应付销售退回款”的增加净额。


(资料图片)

2、 公式说明: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依据利润表中的数据填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净额依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期发生额填列。

3、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增加净额,表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中有一部分并没有收到现金,故应予以扣除; “预收帐款”增加净额,表明本期收到的现金中有一部分不是本期销售实现的收入。

4、但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在收付实现制下,只要本期收到现金,即确认为本期收入,故应将这一部分增加净额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 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与本期应收帐款的增减无关,但在收付实现制下,它也属于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5、依据“坏帐核销备查登记簿”中“已核销坏帐收回”栏目数字填列; “票据贴现”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6、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而减少的“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并不增加企业的现金,而在前面的计算中是将“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的减少额全部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中的,故应予以冲减。

7、 “应付销售退回款”:如果存在销售退回,情况将变得较为复杂。

8、销售退回一般都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即都减少本期销售收入。

9、但销售退回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来货款就未收,这种销售退回肯定不涉及现金的退回,一方面减少“主营业务收入”,另一方面也减少“应收帐款”,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另一种情况是销售商品时货款已收,销售退回时可能货款立即退回,也可能本期没有退回现金。

10、如果本期退回货款,其对“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的影响已经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得到了体现,因而不存在调整问题;如果本期没有退回货款,(会计核算中可以通过设置“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进行处理,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帐户,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帐户。

11、)由于前面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时已将这种退回扣除,而实际上货款并未退回,不能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中扣除,故应对这种情况予以冲回。

12、可以通过“其他应付款--应付销售退回款”帐户或“销售退回备查簿”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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