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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上的合作关系?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覆盖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对于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关乎公平正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已占职工总数的21%,主要分布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务、知识技能、医疗分享等领域。然而,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等特点,让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明确权利义务,首先要明确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不同平台之间用工模式存在差异,能否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注意审查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促进规范用工,必须划出法治底线的“硬杠杠”。现实中,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但实际上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将“外包”当成了规避相应法律责任的“挡风板”,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之间的边界更加模糊,一些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诱导或强迫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之订立合作协议,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底线不容突破,对通过订立民事合作协议规避用人单位义务、“假外包真用工”、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违法用工行为予以纠正,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仅是一道需要细致解答的民生考题,更是一道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答题。如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推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力量,千方百计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相关权益、解除后顾之忧,不仅事关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是为推动平台经济合规经营、行稳致远筑牢基础。伴随着劳动者就业结构和方式的深刻变化,在法治轨道上引导平台及其合作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正日益凸显出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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