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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韩宋辉)记者9日独家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部近日就《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在业内征求意见,拟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
受访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团体保险的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发生了变化,发展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对原保监会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修改完善。《通知》主要是适应市场发展变化,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受访人士对记者表示,《通知》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加强对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保证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同意权。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严格“团体”定义,从团体保险产生的初衷出发,去除个人投保拼单成团的情况,防止“团险变团购”。在保留团体保险产品变更备案灵活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引入业务回溯调节机制——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
《通知》明确,在回溯中发现以下问题的,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
《通知》规定,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行业出现的拼团、无具体被保险人名单业务、恶性竞争等问题,《通知》强化监管要求,压实公司管理责任,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升业务质量,坚守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