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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保,可以否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判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

据了解,韶关市某公司是以园林景观绿化为经营范围的公司。2021年5月,刘某某经该公司股东徐某某介绍,同意到该公司工作。次月,刘某某到该公司领取工服后,正式入职该公司,从事岗位为油锯工的绿化工作。入职后,该公司未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某办理和缴纳社保,仅为刘某某投保了意外健康险。徐某某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刘某某的工作报酬。2021年11月,刘某某在工作时,其脚部不慎被锯伤,入院进行手术治疗。受伤后,刘某某再未进行工作。

此后,刘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院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自始至终未与刘某某建立过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向其支付双倍工资,遂将刘某某诉至浈江法院。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为该公司股东,且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关系,其与该公司具有高度利益关联性。徐某某招用刘某某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的组成部分,其对刘某某进行考勤、发放工资的系列行为,均应认定其代表该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后果均应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向刘某某发放了工服,为其提供住宿场所,并为其投保意外健康险,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该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刘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万余元。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通讯员徐国维 唐梁莹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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