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甘肃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甘肃专利奖的专利,可以作为其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业绩条件。

《条例》提出,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报酬的数额,按照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

《条例》规定,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甘肃专利奖的专利,可以作为其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业绩条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专利。鼓励专利权人通过开放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率。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假冒专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查处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举报。

《条例》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案件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一个月。

《条例》提出,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广告主未提供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符合国家规范的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条例》明确,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在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交还单位并履行保密义务。

责任编辑:钟磊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