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3月2日,上海的王女士称自己在试用期第三天就被辞退,老板给出的原因是前一天下班时间太早。近日,当事人发视频表示,劳动仲裁胜诉,已经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裁决书,前公司需要按照规定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

“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一事经网络传播后引发了热议,绝大多数网友认为,准点下班并不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之余的时间,劳动者当然拥有支配权,因为准点下班而处罚员工,“公司的格局太小了”。不过,也有极少数网友认为,“试用期应当好好表现,要不然试用期有什么用呢?”。由此看来,一些网友心中的权利意识还没有完全觉醒。

撇开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职业素养等职场品格暂且不谈,单单就遵守工作纪律而言,事件中的王女士并不存在过错。遵守作息时间规定,是员工的基本素养,不管是不是在试用期,准点下班都不应该成为企业辞退员工的理由。至于有人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应该好好“表现”,这种想法未免太过于功利。

不知从何时起,“加班文化”在一些企业盛行,以至于下班时间到了该不该马上走,成了不少员工需要面对的两难选择。准点下班,担心给老板留下工作不积极的印象;不准点下班,就要面临被老板“压榨”的窘境,自己正当的休息权会受损。出现这种情况,其实意味着健康的职场生态已经亮起了红灯,加班和勤奋原本就不应该简单地划上等号。

如今,上海的王女士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但是花费了不少的时间和精力,还需要重新投简历找工作,维权的成本不小。对于涉事的这家公司来讲,这一事件肯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至少求职者在投简历时不会那么干脆,甚至要想一想,自己会不会成为下一个王女士。可以说,“因准点下班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事件没有赢家,说夸张一点则是“两败俱伤”。

一些用工单位的管理者之所以对员工准点下班这件事耿耿于怀,从表面上看是因为他们想从员工身上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让有限的成本支出产生更高的收益回报,而实际上这种将手臂伸得过长的越界管理,暴露出的是膨胀的权力意识。在他们看来,是企业给了员工工作的机会,延迟下班理所应当,这种想法要不得。

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希望员工延迟下班甚至无条件加班,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还容易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对任何单位来讲,劳动者都是最宝贵的财富,学会尊重他们,才能有利于自身发展,别把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当回事。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