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近日印发《浙江省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实施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浙江将围绕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进一步完善气候投融资制度建设。
气候投融资如何定义?支持范围包括哪几方面呢?
气候投融资
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支持范围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
减缓气候变化
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
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
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
增加森林、湿地、海洋及其他碳汇等。
适应气候变化
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
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实施意见》提出5大方面
重点举措
01
加大气候投融资重点领域支持力度
建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制定《浙江省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指南》,明确入库项目范围、类型和入库标准,规范气候投融资项目的申报评审流程,建立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气候投融资项目评价方法,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立差别化金融机制,推动金融资源向低碳高效项目培育、高碳企业低碳化转型、减污降碳理论技术研发应用等重点领域集中。
稳妥有序推进碳市场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交易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的部门联合监管,强化部门间信息互通、线索共享。有序推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建设,持续推进丽水、安吉、椒江区大陈岛等地自愿减排交易试点。
02
积极创新气候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创新碳金融信贷产品。创新基于企业碳信息的“碳效贷”“低碳贷”“减碳贷”“气候贷” 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探索设立以碳减排量为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鼓励机构和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充分考量未来市场碳价格带来的影响。
扩大绿色债券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内保外贷、备用信用证等增信方式,跨境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优化气候投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政府投资平台设立气候投融资分支机构或增设气候投融资业务板块,依托绿色金融支行网点等增强金融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服务的辐射力。支持各省级金融机构合理下发贷款审批权限,积极发展线上“云审批”模式实现快速审批,提高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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