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成万
正在成都举行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纷纷建言献策。省人大代表何显兵向大会提交了《建议进一步改善金融机构营商环境 慎用刑事手段介入违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的议案。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面临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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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显兵在议案中表示,2022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指出:“针对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出台更有含金量的政策、采取更扎实有力的举措,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破解行动,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何显兵表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阻碍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难点和堵点。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动改善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现象有所缓解,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但是,贷款手续复杂、耗费时间长、利率偏高、抽贷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身面临的营商环境也需要进一步改善。
究其原因:何显兵认为,一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面临较大的风险管理压力。金融机构为了改善业绩、降低不良贷款率,均建立了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情况下,金融机构对于党委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大力推动的金融创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要求缺乏有效回应。例如,知识产权融资问题已经讨论多年,但推进仍然乏力,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评估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轻易尝试“金融创新”。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压力。虽然目前刑法已经修改了骗取贷款罪,对未造成损失的一般骗取贷款行为不再认定为犯罪,但刑法尚未修改违法发放贷款罪,即便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是由于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只要数额巨大也将被认定为犯罪。
从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的一些发放贷款案件的结果来看,表明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尚未建立有效的容错机制,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对于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存在一定的畏难甚至抵触情绪。
慎用刑事手段介入发放贷款案件
何显兵建议,慎用刑事手段介入违法违规发放贷款案件。一是司法机关本着尊重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和追责处分机制的原则,慎用刑事手段介入。由于金融活动的高度专业性,对于金融服务尚未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是由于市场风险造成损失的行为,宜尊重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处分措施,在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主动移送前,司法机关慎以刑事手段主动介入。
二是严格区分违法与违规,审慎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区分情节以刑事手段介入;对于未违反法律规定,只是违反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规则,违规发放贷款的,一般不宜以刑事手段介入。
三是准确认定违法发放贷款与造成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发放贷款具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助力中小企业改善营商环境,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的商业风险较高,应准确区分因商业风险造成的损失与故意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不宜将商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例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放贷款后,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因市场价格下跌而形成的贬值损失,就不宜将其损失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
何显兵同时建议,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由于金融机构违法发放贷款的背景和行为方式较为复杂,而目前刑法尚未修改违法发放贷款罪,僵硬机械地理解刑法条款,易致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面临极高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需要区分权钱交易型违法发放贷款与担当干事型违法发放贷款、区分造成重大损失型违法发放贷款与未造成重大损失型违法发放贷款。
对不存在权钱交易、不存在重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与违法发放贷款没有因果关系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通过企业合规或者相对不起诉,建立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容错机制。
除外,何显兵还建议,将违法发放贷款案件纳入党委政法委案件协调机制。除权钱交易外,违法发放贷款罪通常量刑较轻,从法定刑来看一般不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但由于金融机构的关联性强,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往往牵涉面广且易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造成普遍的心理压力,从而影响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积极性。
因此,议案建议将此类案件纳入党委政法委重大刑事案件协调机制,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同时,讲政治、顾大局,着眼于通过金融机构营商环境的改善来最终改善整体营商环境,为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减负、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