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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石家庄司机段某酒后在自家车内睡觉,被当地巡逻交警发现后,以醉酒驾驶为由对段某进行了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事后段某不服,一纸诉状把当地交通大队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交警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交警队对男子的处罚。交警队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交警队证据不足,维持了原判。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河北石家庄,民警巡逻时,在一小区附近发现一男子反锁车门、开着音响在睡觉。随后叫醒男子,发现其满身酒气,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根据结果认定其为醉驾,决定对其进行处罚。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

警方认定该男子为醉驾有两点理由。首先,经酒精测试,发现该男子的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85.79mg/100ml,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就可以判定为醉驾。其次,当时驾驶员虽然在车内休息,但是汽车发动机处于启动状态。然而,这两点只是构成醉驾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醉驾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驾行为人因醉酒在驾驶过程中通常会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以至于对驾驶行为失去合理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因此醉驾行为对自身及公共安全危害极大。正是考虑到醉驾行为具有不可预知的危害性,我国的法律对醉驾的处罚也比较严厉,会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但是,驾驶员醉酒后在车内休息,并不能简单以发动机在启动状态就简单地判定为醉驾。

既然醉驾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想判定机动车驾驶者是否有醉驾行为,除了通过酒精检测看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以外,还需要看是否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简单地讲也就是看机动车是否发生位移。如果机动车发生位移了,不管是刚刚起步还是仅仅倒车入库,都可以判定为酒驾。而在本起事件中,醉酒驾驶员只是启动发动机在车内听着音乐休息,并没有驾驶车辆的行为。所以,警方判定其为醉驾的确过于勉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到本起案件中,交警队要想胜诉,就必须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然而从交警队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认定男子存在饮酒后在机动车内睡觉,车辆处于发动状态的事实,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以,交警队败诉完全在意料之中。

醉驾具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醉驾行为严厉处罚是交管部门的职责。但是,交警在对醉驾行为进行认定时,既要从严也要谨慎,要通过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判定机动车驾驶者是否酒驾,既要排除干扰,也要避免感情用事,最重要的是要吃透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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